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作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进行了
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和我们关注的问题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
行了沟通探讨,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拟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
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
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陈 刚 郭秀华 郎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