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哈尔斯
股票代码:0026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强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丽珍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欧阳波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丽妃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懿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变动性质:因“哈尔转债”持有人转股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2022 年 10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哈尔斯真空
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
指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司、哈尔斯
信息披露义务
指 吕强、吕丽珍、欧阳波、吕丽妃、吕懿
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书 指
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姓名:吕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210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吕丽珍
姓名:吕丽珍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228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欧阳波
姓名:欧阳波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01X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四)吕丽妃
姓名:吕丽妃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222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五)吕懿
姓名:吕懿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03X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吕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1.89%的股份,是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丽珍、欧阳波、吕丽妃、吕懿分别直接持有上市
公司 4.47%、2.98%、1.24%、1.49%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吕强和吕丽珍、欧阳波、吕丽妃、吕懿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42.06%的股份。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情况如下图所示:
吕强
父女关系 父女关系
吕丽妃 欧阳波
吕丽珍
母子关系
夫妻关系
吕懿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哈尔斯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哈尔转债”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进入转股期。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哈尔转债”转股数量累计为 51,678,238 股,公司总
股本增加至 465,119,238 股,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未来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起的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上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历次权益变动情况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比 持股 一致行动人 持股比
时间 总股本 吕强 欧阳波 吕丽珍 吕丽妃 吕懿 吕振福 变动原因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例 比例 总持股数 例
月9日 00 0 % 0 % % 00
吕丽珍、吕懿各继承原
月6日 00 0 % 0 % % 00 0
有股份的 1/2
送 10)欧阳波以自有资
月 26 日 000 0 % 0 % % 00 0
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总计 24.68 万股
,000 00 0% 00 7% 0 % 00 00 0 %
日 持 25 万股、360 万股
月6日 000 00 % 00 % 0 % 00 0 5)
月6日 000 82 % 00 % 0 % 00 0
月 10 日 000 82 % 00 % 0 % 00 0
吕强减持 13803897 股
日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开
始转股
月5日 070 85 % 00 % 0 % 00 0
月 15 日 850 85 % 00 % 0 % 00 0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 195,624,485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47.2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 195,624,4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2.0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吕强 148,327,685 35.86% 148,327,685 31.89%
吕丽珍 20,776,500 5.02% 20,776,500 4.47%
欧阳波 13,843,800 3.35% 13,843,800 2.98%
吕丽妃 5,751,000 1.39% 5,751,000 1.24%
吕懿 6,925,500 1.67% 6,925,500 1.49%
合计 195,624,485 47.29% 195,624,485 42.0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吕强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龚文华先生、魏迪
波女士分别转让 2100 万股、2800 万股股份,合计转让 4900 万股股份。
除吕强先生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
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
资者查询。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永康市
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哈尔斯 股票代码 002615
吕强、吕丽珍、欧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无
波、吕丽妃、吕懿 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
变化
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哈尔转债”持有人转股,
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股东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数量: 195,624,485
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42.0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数量: 0
比例 变动比例: -5.2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2022 年 7 月 15 日-2022 年 10 月 27 日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 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哈尔转债”持有人转股,
及方式 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股东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 否 ? 不适用 ■
来源
生、魏迪波女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吕强先生通过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议转让的方式向龚文华先生、魏迪波女士分别转让 2100 万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2800 万股股份,合计转让 4900 万股股份。
股票
除吕强先生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前 6 个
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是 □ 否 ■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 否 ■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