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交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
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相关规则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 1 —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长应当结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落实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内
幕信息的日常管理相关事务。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
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
— 2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 3 —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 4 —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附件 1),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
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
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 5 —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
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相关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浙江
证监局进行报备。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
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 6 —
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
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7 —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
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
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 8 —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 十 五 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
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可
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 十 六 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
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
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
                         — 9 —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
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沟
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对外报送工作。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
并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公司依法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明确告知对方
知情人员做好保密工作(附件 4),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如
有必要,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附件 3)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附件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
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
信息的保密工作,应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10 —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公司员工违法违规买卖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规定将自查和处理结果向相关
监管机构备案。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
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建议或配合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问责。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公司将依法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
司 2021 年 6 月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
止。
                            — 11 —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 12 —
附件 1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 注 1)
                                                                             (注 2)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3     注4            注5                      注6
    法定代表人签名: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分别记录。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 13 —
附件 2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浙江交科             公司代码: 002061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 14 —
附件 3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系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
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
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
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尚未公开”
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
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条 乙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
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
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
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
                        — 15 —
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
息的人员签署《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
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
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
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
密义务。
     甲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 16 —
附件 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因(时间 / 地点 / 方式 / 内容 )      ,
所获得的信息目前尚未对外披露。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
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贵单位/个人本次所获悉的信息属
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
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友或他人谋利;
                          — 17 —
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18 —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
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
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19 —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
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
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的范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 20 —
附件 5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为了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履
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本人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此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各项义务,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信息。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将证券交易账户、买卖股票交易信息及时提交公司。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责任追究,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21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浙江交科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