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在
认真审议公司相关议案基础上,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计划或安排。
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7 日,并同意以 2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1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18.5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王如伟     杨   岚   高向东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东医药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