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在
认真审议公司相关议案基础上,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计划或安排。
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7 日,并同意以 2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1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18.5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王如伟 杨 岚 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