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2—129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电子”)于 2022 年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
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
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第二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
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
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或“《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79.00万份股票期权、55.4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183.00万份调整为
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放弃的拟授予权益将作废处理。
除以上调整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内容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调整预留权益数量在公
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审议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数量,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
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数量有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对本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权益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
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预留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权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