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十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瑞达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瑞达期货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瑞达基金”)进行增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具体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39 号《关于核准瑞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65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 元,共 6,500,000 张。截至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650,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
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040,377.35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
为人民币 645,959,622.65 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361Z0060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及实际投入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金额 实际投入金额
合计 不超过65,000万元 39,595.96万元
注:期货经纪业务拟投入金额与实际投入金额之间的差额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费用。
二、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为有效推进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满足公募基金子公司瑞达基金业务发
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7,000 万元对瑞达基金进行增资,全部计入
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瑞达基金注册资本将由 1 亿元增加至 1.7 亿元,公
司仍持有其 100%股权。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瑞达基金增资有助于提高其资本实力,满足公募基
金业务规模增长需要,进一步拓宽公司的收入渠道,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
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
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4,291,372.31 81,729,009.00
负债总额 4,282,516.15 1,582,066.13
净资产 90,008,856.16 80,146,942.87
营业收入 5,542,316.21 174,238.62
净利润 -9,870,250.71 -9,861,913.29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瑞达基金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
体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瑞达基金的资本实力,满足公募
基金业务规模增长需要,有助于瑞达基金更好地经营发展,进一步拓宽公司的收
入渠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瑞达基金增资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也不涉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瑞达基金 100%股权,不
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
影响。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决策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
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
子公司瑞达基金进行增资。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全资子公
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公募基金业务规模增长需要,进一步拓宽公司的收入渠道,
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
司进行增资。”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瑞达期货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已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中信证券对瑞达期货本次使用募集资
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日康 李晓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