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雾
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
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制定
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
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是为
了更好地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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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浩 钱传海 丁晓殊
签字日期: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