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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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
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
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
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
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
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
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
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
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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