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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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并确保在任职期间
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
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
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解聘董事
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
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辞职比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董事的
规定;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情况,向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书面陈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
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
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
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本细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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