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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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
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职;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
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
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
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
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未披露内幕信息等在通过法定媒体披露前,
不得以网站新闻、汇报提纲、数据报送等形式对外披露和提交。相关责任人应
履行信息披露保密义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
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
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详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当然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第十
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
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字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
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见附件 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按照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一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二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
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
他人携带、保管。
  第三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
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
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三十四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
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三十五条  内幕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
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资料外借。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
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
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二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山东省证
监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
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成为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获取内 内幕          是否尽到告知
               所在单位/                                   内幕信息       息公开 登记时
序号 知情人姓 或股东代           职务/岗位 息知情人原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保密和禁止内         登记人
                部门                                    所处阶段        披露时 间
  名或名称     码                   因    时间 地点   方式 依据 内容        幕交易义务
                                                                   间
                                             注2   注3    注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 3: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附件 2: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重大交易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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