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普利特 股票代码:002324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
序 该事项
事项 备注
号 (是/否/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
获授股票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
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
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
是
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会否
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的标的
予股票种类、的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予的权益数
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是
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
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
(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 是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
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是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如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
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
是
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
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
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
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
出或者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
行使权益的条件;对设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
算标准等的说明;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
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
是
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
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
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
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
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
中,应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 是
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 是
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
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
是
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
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
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 是
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
是
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是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情况下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
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
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
照公司是否不少于 3 家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
少于 12 个月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额的 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
于 12 个月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
届满日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
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
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是
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是
法》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
是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是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
是
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是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是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
是
事是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
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
决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
避表决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
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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