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伟测科技 股票代码:688372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V-Test Semiconductor Tech. Co., 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胜路 38 号 A 区 2 栋 2F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测科技”、
“本公司”、
“发
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
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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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
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的母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方正投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平安证
券伟测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
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21,802,700 股,发行后总股本 87,210,700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17,961,24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0.60%,公司上
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
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
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四)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61.49 元/股对应的本公司市盈率如下:
(1)30.4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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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1.5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40.5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42.0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本公司所在行
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9),截至 2022 年 10
月 12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
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较大,且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显著长于可比公司,
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风险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固定资产(含使用权资产)的原值为 112,872.25
万元。报告期各年度,固定资产(含使用权资产)的折旧金额分别为 1,506.67
万元、3,168.36 万元和 8,573.66 万元,占同期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公司的固定资产(含使用权资产)主要为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为 5-10 年,而
同行业可比公司京元电子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 2-8 年,华岭股份为 3-5 年,公司
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显著长于两家可比公司,主要系公司根据生产设备的使用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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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和未来预计可产生经济利益的年限并结合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而综合
确定的。若公司参照可比公司京元电子和华岭股份平均折旧年限(即所有专用设
备的折旧年限为 5 年)计提折旧,报告期内,将会减少公司净利润的金额分别为
(二)在建工程投资规模较大的风险
集成电路测试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设备投入规模较大是行业的典型特
征。报告期内,为了支持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在建工程投资规模也随之
逐年增加。报告期各年度,公司在建工程分别新增 13,529.21 万元、38,507.44 万
元和 55,813.18 万元,在建工程的各期末余额分别为 4,254.69 万元、9,581.01 万
元及 10,962.96 万元。公司在建工程投资规模较大,一方面产生了较大资金需求,
如果公司未能做好投融资方面的规划,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另一方面,
未来如果市场需求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在建工程无法按时投入使用或
者转成固定资产后的产能利用率较低,从而发生资产减值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进口设备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持续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公司现有机器
设备以进口设备为主,主要供应商包括 Advantest(爱德万)、Teradyne(泰瑞达)、
Semics 等国际知名测试设备厂商。公司进口设备主要是测试机、探针台、分选
机及相关配件,是公司测试业务的关键设备。截至目前,公司现有进口设备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设备未受到管制。若未来国际贸易摩擦特别是中美贸易
冲突加剧,美国进一步加大对半导体生产设备的出口管制力度和范围,从而使本
公司所需的测试设备出现进口受限的情形,将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集成电路行业的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是向集成电路行业中的芯片设计企业、封装企业、晶圆制造企
业、IDM 企业提供测试服务,与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高度相关。全球集成电路
行业在技术和市场两方面呈现周期性波动的特点。2011 年到 2012 年,全球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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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行业平稳发展;2013 年到 2018 年,全球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销售额快
速增长;2019 年,全球集成电路产业销售额出现负增长;2020 年,因新冠疫情
的蔓延以及芯片需求的上升,
“缺芯潮”持续演绎,行业发展回暖。2020 年至今,
集成电路行业处于景气上升的周期,但不排除未来由于行业周期性波动而步入下
行周期,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集成电路测试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集成电路测试业务的主要经营主体包括独立第三方测试企业和封测一体化
企业两大类。公司是最近几年新崛起的独立第三方测试企业,虽然发展速度较快,
但是与封测一体化企业和 3 家台资独立第三方测试巨头相比,在收入规模、专业
技术、获客渠道等方面尚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收入规模方面,以日月光、安靠科
技、长电科技、通富微电和华天科技为代表的封测一体化企业和京元电子、矽格、
欣铨 3 家全球最大的独立第三方测试巨头的测试服务收入规模是公司的数倍至
十多倍不等。在专业技术方面,以日月光为代表的台资封测一体化企业和 3 家全
球最大的独立第三方测试巨头均具有较为深厚的技术积累和技术优势。在获客渠
道方面,封测一体化企业利用“封装加测试的一站式服务”的协同获客模式,在
芯片成品测试方面具有较强的获客渠道优势,而 3 家全球最大的独立第三方测试
巨头长期面向全球范围的客户提供测试服务,在获取国际知名客户方面具有十分
明显的渠道优势。随着集成电路产业景气度的上升,集成电路测试需求也不断扩
大,从而吸引了独立第三方测试企业和封测一体化企业等各类测试服务商继续扩
大产能、增加投入,市场竞争变得日趋激烈。若公司未来无法在上述几个方面不
断缩小与封测一体化企业和独立第三方测试头部企业之间的差距,将有可能在竞
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六)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为 42.47%、37.76%和 45.22%,报告期末客户集中度较高。若未来公司与下游主
要客户合作出现不利变化,或原有客户因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波动以及自身
产品等原因导致市场份额下降,且公司未能及时拓展新客户,则公司将会存在收
入增速放缓甚至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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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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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878 号),
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2〕296 号)批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 A 股股本为 8,721.07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17,961,243 股股票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伟测科技”,证券代码为“688372”。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0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伟测科技
(四)股票扩位简称:伟测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372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721.07 万股
(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180.27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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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无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7,961,243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69,249,457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3,052,378 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变动情况”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367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89,079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6.97%,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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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价格为 61.49 元/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8,721.07 万股,上市
时市值为 53.63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 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3,260.15 万元、12,759.72 万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
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V-Test Semiconductor Tech. Co., LTD.
法定代表人 骈文胜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 6,540.80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9 月 4 日
公司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胜路 38 号 A 区 2 栋 2F
邮政编码 201201
互联网网址 www.v-test.com.cn
电子邮箱 ir@v-test.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办公室
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王沛(董事会秘书),021-58958216
的部门负责人及电话号码
一般项目:半导体芯片的研发、测试、销售,电子器件制造
(除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
清洗工艺的),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仪器
仪表、机电设备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从事半导体芯片测
经营范围 试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第三方集成电路测试服务企业,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 包括晶圆测试、芯片成品测试以及与集成电路测试相关的配
套服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测试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分
类为“C 制造业”门类下的“C3973 集成电路制造”小类。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修订),公司所在行业属于“C 制造业”门类下的“C39 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
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业务属于“1.新一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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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业之 1.2 电子核心产业之 1.2.4 集成电路制造”。此外,
公司所属的行业还是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2019 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蕊测半导体持有公司 27,032,838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
额的 41.3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骈文胜先生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蕊测半导体 51.54%的股份,
并通过蕊测半导体控制发行人 41.33%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
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骈文胜,男,1970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12011219700512****,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上海市,2016 年 11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
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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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持
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提名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公司监事基本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提名人
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主席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5 名,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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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期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 4 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
股份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发行前持
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所示: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关联关系 持股方式
(股) (%)
骈文胜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间接 14,646,965 22.39
闻国涛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间接 7,281,621 11.13
路峰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间接 2,924,802 4.47
于波 董事 间接 44,961 0.07
乔从缓 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间接 43,953 0.07
周歆瑶 监事 间接 32,965 0.05
刘琨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间接 54,942 0.08
王沛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间接 104,942 0.16
合计 25,135,151 38.43
注:1、骈文胜分别通过蕊测半导体和芯伟半导体间接持有公司 13,932,725 股和 714,240
股。闻国涛分别通过蕊测半导体和芯伟半导体间接持有公司 7,006,912 股和 274,709 股。路
峰分别通过蕊测半导体和芯伟半导体间接持有公司 2,595,152 股和 329,650 股;2、于波通过
无锡先锋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乔从缓、周歆瑶、刘琨、王沛是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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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伟半导体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影响权利的情
况,也不存在任何争议。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
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
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部分员工通过合伙企业芯伟半导体持有发行人股份,芯伟半导体本次
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3.44%的股权,股权来源为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部门或职务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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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部门或职务
合计 2,100 100 -
(一)员工持股平台确认股份支付情况
公司股东上海芯伟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9 年设立并对本公司
出资,上海芯伟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员工通
过上海芯伟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 1,621,915 股,2019 年
上海芯伟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公司增资,出资价格为每股 12.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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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同期投资者直接购买本公司股权的价格,两者的差额以股权支付的形式一次
性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产份额转让给公司员工,该部分公司员工通过上海芯伟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持有本公司 145,972.35 股。公司将员工受让的股份总额(转让价格
价值的差额以股权支付的形式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二)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三)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执行或正在执行的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
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为 6,540.8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为 2,180.27 万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 8,721.07 万股的 25.00%。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
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万股) (%) (万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上海蕊测半导体科
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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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万股) (%) (万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
合伙)
江苏疌泉元禾璞华
(有限合伙)
苏民无锡智能制造
企业(有限合伙)
苏民投君信(上海)
产业升级与科技创
新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浦新潮创业
合伙)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伙)
上海芯伟半导体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新潮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远海明晟(苏州)股
限合伙)
苏州市德同合心创
限合伙)
广西泰达新原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先锋智造投资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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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万股) (%) (万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克拉玛依云泽裕庆
企业
平安证券伟测科技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
公司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
股份
小计 6,540.8000 100.00 6,924.9457 79.41 -
二、本次发行的流通股份
小计 - - 1,796.1243 20.60 -
总股本 6,540.8000 100.00 8,721.0700 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万股) (%)
上海蕊测半导体科技有限
公司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民无锡智能制造产业投
伙)
苏民投君信(上海)产业升
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浦新潮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
山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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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芯伟半导体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江苏新潮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平安证券伟测科技员工参
产管理计划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母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
主体为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 87.2108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比例为 4.00%。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具体名称:平安证券伟测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 年 9 月 1 日
募集资金规模:17,684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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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如下:
持有份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万元)
额比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合计 17,684.00 100.00%
平安证券伟测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为
万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 67.0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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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伟测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
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
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180.27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公开发
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每股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61.49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42.03 倍。
(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51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46 元/股(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4.49 元/股(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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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34,064.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万贰仟柒佰元整(?21,802,7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1,215,376,849.05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0,346.85 万元(以下费用均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
根据《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69 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7,910.57
审计及验资费用 1,318.00
律师费用 556.60
信息披露费用 457.5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04.13
合计 10,346.85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23,717.95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1,05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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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05.237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4.0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43.50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691665%。其
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27.0935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6.4065 万股。网下最终
发行数量为 1,131.5322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131.5322 万股,放弃认
购数量为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6.4065 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至 2021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6-268
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
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
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6-428 号)。相关
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
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
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2 年三
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完整财务报表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一、2022 年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2 年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
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本报告期末比
项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上 年 度 期 末 增
减(%)
资产总额 205,416.24 156,935.30 30.89
负债总额 98,870.21 67,039.69 47.48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0.48 0.43 12.67
所有者权益总额 106,546.03 89,895.61 18.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 106,546.03 89,895.61 18.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1-9 月 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54,302.05 34,098.15 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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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16,568.56 10,036.99 65.07
利润总额 16,566.68 10,035.64 65.08
净利润 16,614.37 8,672.97 91.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614.37 8,672.97 91.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54 1.33 91.5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92 12.18 38.8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元)
注:2021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2022 年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205,416.24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额为 98,870.21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31,830.52 万元,主要系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增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06,546.03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万元,增幅为 59.25%。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614.37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加 7,941.40 万元。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
年同期增加 20,141.87 万元,主要系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
要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已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上海伟测半导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216190100100229975
司
上海伟测半导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310066865013006192536
司
上海伟测半导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 1000000000001570
司
上海伟测半导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5068886888808
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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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
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
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
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
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
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陈琨
保荐代表人:吉丽娜、牟军
联系人:吉丽娜、牟军
联系电话:010-56992500
传真:010-56991793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吉丽娜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管理学硕士,现任方正承销保荐投
资银行部业务总监,曾就职于平安证券、九州证券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具
有 6 年以上投行业务经验及 3 年审计业务经验,曾参与广信材料、中马传动、鸿
辉光通等 IPO 项目以及西部材料非公开发行项目、斯迪克非公开发行项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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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牟军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方正承销保荐投资银行部执行副总
经理,曾就职于平安证券、华林证券、华泰联合、九州证券投行部,10 年以上
投行业务经验,曾参与苏州华电、雅鹿控股、艾普网络、网讯新材、鸿辉光通等
IPO 项目,西部材料非公开发行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
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
该等规定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
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
约定。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
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
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
照该等规定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
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
定;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公司
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先锋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任
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
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
照该等规定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
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
股份低于 5%时除外;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企业
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远海明晟、广西泰达、南京金浦、江苏新潮、芯伟半导体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
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
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刘琨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
三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
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
该等规定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来
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
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
三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
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
该等规定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
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
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
三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
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
该等规定执行;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
亦遵守本条承诺。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
上述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公司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就公司上市后公司股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即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公司及本
预案中规定的其他主体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当预案的触发条件成就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3)在上述(1)
(2)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应要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
价的方式。
公司应保证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始终符
合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预案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
过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应当遵守本预案第 3 条的规
定。公司决定采取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高管薪
酬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决策程序、具体的方案应当符合法律、《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等规定。具体回购方案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
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
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己经不满足预案触发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
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
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
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
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 8%。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
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
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在本预案触发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
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在方案
获得必要的审批及授权后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
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将依照方案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发行人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 120%,增持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
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
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公
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
以前年度己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同时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亦可分别执行。
若公司实施回购的措施后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在实施前发行人股
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预案触发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稳
定股价的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预案触发条件成就,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均已依照预案的规定采取了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但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
后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
生后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买入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计划买入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
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但如果在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己不再符合预案触发条件的,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
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
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
月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
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发行人处领取的
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
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
若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更换或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在该等人员就任前,公司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
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并要求其依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提出未履行本预案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蕊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
诺
本人将依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预案的议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人同意发行人依照《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在发行人认为必要时采取限制本人薪
酬(津贴)、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不
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公司承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
之阶段内,则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3)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后,则公
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
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如中国证监会还指定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一同
购回股份的,公司将及时与该等主体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购回数量。如该等主体
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购回义务的,公司对其未能履行完毕的部分承担连带的购回义
务;
(5)上述购回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公司
将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筹集资金。
(6)公司在进行上述购回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程序,保证购回按时、顺利完成。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
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本公司/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本人将遵照另行
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坚持技术创新大力开拓市场
在现有技术研发基础上,公司将继续增加资金和人力投入,提升研发实力、
强化市场交流和客户沟通、改善研发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客户提供更优
质的服务,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将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加强客户服
务,在维持原有客户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产品应用领域,
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测试产能建设
项目、集成电路测试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
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
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
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严格执行并优化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草案)》中
增加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将
予以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
(4)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度
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发更多
新技术和产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
管理,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公司/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活动或消费活
动;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其他新监管
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前述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5)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对此做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6)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后将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
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本公司/本人在本次发行后将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等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2)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
形,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
且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则发行人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
行的全部新股;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
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本公司将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
偿方式;
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最终
认定赔偿金额后,据此进行赔偿;
(4)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
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
本公司/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相关工作;
②本公司/本人将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
额、赔偿方式;
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最终
认定赔偿金额后,据此进行赔偿。
(3)如本公司/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本人将遵照另行
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
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
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
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④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采取相应
补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伟测
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
益。
(1)本公司/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中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
诺事项”)均为本公司/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公司/本人具有约束力,本公
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
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
事项,则本公司/本人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内控制度
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
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
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③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④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公司/本人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
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应承担责任的,本公司/本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采取
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
披露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先锋)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
前,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企业从公司领取的现
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中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
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人具有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
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③本人完全消除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本人薪资或津贴(如有),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
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如有);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采取相应补
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伟测半
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
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尽
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
益。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发行
人为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无法避免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遵循公平、公正、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关联交易原则实施,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
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东大会、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
“七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
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
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蕊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骈文胜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
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承诺人将立即通知发行
人,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发行人。
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
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持续有效,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
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蕊测半导体出具的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子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能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障、
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有权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罚款、补缴相关款项、滞
纳金以及被要求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在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有权政
府部门的生效决定后,及时、足额地将等额与公司及子公司被要求缴纳、补缴的
罚款、款项、滞纳金以及其他赔偿款支付给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司及子公司,以避
免公司及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四)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法解除,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前述股权
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方正承销保荐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所律师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
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通合伙)承诺
因我们为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
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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