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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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伦晶体)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惠
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
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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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
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相关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
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依据公司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
文件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本次归属、本次调整、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同意向除
李宗杰之外的符合条件的其他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下同),并同意向公司副总经理李宗杰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认为向李宗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李宗杰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
授予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
公告》,以总股本 279,004,25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 元
   ,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
(含税)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
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同意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36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同意
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5.68 元/股,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内的 21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5%)办理归属及上市流通手续。同日,公司
独立董事就前述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
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
                                  《广
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为大华审字[2022]008890 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及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的核查意见》、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确认并经查询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中国证
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的核查意见》及公司确认,激励对象已在公司任职 12 个月以上。
为大华审字[2022]008890 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678.15 万元,母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净利润为
   依据《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
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公司对激励对象 2021 年度的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除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依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依据《公司 2021 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司以总股本 279,004,25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9 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
归属前,公司有派息事项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
后,P 仍须大于 1。据此,按照前述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调整为 5.68 元/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内容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
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本次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
定其处理方式。
  由于本次激励计划的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60,000 股(各占其第二个归属期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100%,各占其全部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0%),该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作废。
  由于本次激励计划的 1 名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自离职之日起,该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00,000 股(占其全部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70%)
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
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顾明珠             贾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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