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龄液压: 内幕信息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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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监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音像、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
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详见附件),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 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
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最小范围内流转。
同意。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之情人与下
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 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音像、会议
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
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黏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
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中适用
于上市公司的内容,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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