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三届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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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证 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审计机
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9925 号
《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度及 2022 年 1-6 月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
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财务情况, 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22 年修订)》中关于 财务数据有效期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中联
评报字〔2022〕第 3070 号《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
涉及的杭州长奕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公司
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与交易各方除本次交易涉及的业务关
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拟购买标的资产的
价值在前后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未发生不利变化,标的资产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 券交易所的问询回复编制的《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于燮康        黄   英        李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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