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山东华鹏 证券代码:603021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东华鹏
股票代码:6030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 726 号 11 号楼 1106 室
通讯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 726 号 11 号楼 1106 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山东省国资委同意本次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批
复、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及上交所的
合规性确认后方可实施,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
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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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一、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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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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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山东华鹏 指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海科控
指 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股
财务顾问 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沃德投资 指 东营市沃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威臣投资 指 东营市威臣能源投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博鼎信息 指 东营市博鼎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盛特威 指 东营市盛特威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谛达威 指 东营市谛达威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派克斯 指 东营市派克斯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新润投资 指 东营新润投资有限公司
海源投资 指 东营海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海科新源 指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舜和资本 指 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赫邦化工 指 东营市赫邦化工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指 华与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
/协议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受让张德华所持有的山东华鹏
本次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指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77,853,05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24.33%)
张德华所持有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股份/标的股份 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
债务重组协议 指
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最近三年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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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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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义务披露人名称 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02095103271T
法定代表人 杨晓宏
注册资本 25,50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14 年 03 月 10 日至 2044 年 03 月 13 日
注册地址 东营区北一路 726 号 11 号楼 1106 室
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投资咨询(不得从事证券、金融、期货、理财、集资、
融资等相关业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范围
(国家法律限制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通讯地址 东营区北一路 726 号 11 号楼 1106 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企业名称 东营海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0266572533XE
法定代表人 杨晓宏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 726 号海科大厦 1106 室
注册资本 9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07-27
企业以自有资金对商业、农业、服务业、工业进行投资(不
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
主营业务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
咨询;财务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杨晓宏先生,1965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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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EMBA,高级工程师。1988 年至今,历任东营区化工厂技术员、车间主任,
山东东营石油化工厂生产科科长、副厂长、厂长,海科化工董事长;2018 年 12
月至今,任海科新源、润晶科技董事。现任海科控股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
下所示: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山东海科新源材 碳酸酯系列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
公司 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东营市海科瑞林 原油加工、汽柴油及其他化工品
化工有限公司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山东海科化工有 原油、燃料油加工及其他化工品
限公司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东营市赫邦化工 烧碱、盐酸等化工原料的研发、
有限公司 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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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润晶高纯化 四甲基氢氧化铵、四乙基氢氧化
公司 销售
山东亿维新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海达物流有
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海科运输
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小海豚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Power Carbon
活性炭、软炭、净化用的造粒碳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Co.,Ltd.
Hai Yuan Trading
Pte Limited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及财务数据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资产总额 365,489.17 268,494.86 256,014.86
负债总额 335,944.74 231,653.33 249,644.23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544.43 36,841.53 6,370.63
营业收入 47.17 525.63 -
利润总额 703.11 17,672.41 10,239.45
净利润 703.11 16,343.96 10,239.45
资产负债率 91.92% 86.28% 97.51%
净资产收益率 2.12% 75.65% 169.48%
注 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注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2]
注 3:本报告中所涉及 2020 年及 2021 年财务数据已经分别经北京永坤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和山东鲁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9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
或仲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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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海科控股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之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
权
杨晓宏 董事长 男 中国 中国 无
张在忠 董事兼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 无
崔志强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张向辉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缪初晓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李永 监事 女 中国 中国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海科控股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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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本次协议受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4.33%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直接持股的
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
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
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24.33%的股份,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股份转让所获得的
股份。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拟向海科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其持有的赫邦化工 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相关交易的股份、现金支
付比例和支付数量尚未最终确定,相关事项将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
各方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予以约定,根据相关程序予以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与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互独立、不互为前提。关于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提请投
资者注意《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提示的相关风险。
除上述情形外,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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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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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77,853,05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德华持有山东华鹏 80,853,05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为 25.27%。其中,张德华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与舜和资本签署了
《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并出具了《关于放弃表决
权事宜的承诺函》,根据相关文件,张德华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中,已放弃表决权
的股份为 63,989,6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0.00%,张德华持有上市公
司表决权比例为 5.27%,与其一致行动人张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际控制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
其持有的山东华鹏 77,853,05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33%)转让予海
科控股,转让价款合计 55,197.82 万元。同日,舜和资本出具《关于恢复表决权
的同意函》,同意自上述标的股份过户至海科控股名下之日起,恢复放弃表决权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上述交易实施完毕后,海科控股持有上市公司 77,853,056 股股份(占山东华
鹏总股本的 24.33%)及对应上市公司 24.33%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为海科控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晓宏。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及签署时间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由张德华(以下简称“甲方”)、海科控股(以下简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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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在山东签署。
(二)股份转让的数量、比例、价格及股份转让价款
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
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股份。
元。
(三)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
(1)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是指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之前,以下
事项全部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豁免:
(a)本协议签订并生效;
(b)就本次股份转让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c)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甲方已向有权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经
税务机关审查核算,已取得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
(d)山发振兴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质权人无异议函》和解除质押申请材
料;
(e)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f)未发生或预期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g)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已获无条件批准;
(h)本次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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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于过户申请日,甲方本人或其代理人(需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乙方及山发振兴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申请手续。
(3)于第(1)款约定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股份
转让价款支付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如乙方已对
甲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则乙方应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应相应扣
除该等税款金额。
人所得税等税负。
益和义务。
(四)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义务由乙方
享有或承担。但若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
债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
或负担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从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还应对乙方予以赔偿。
(五)过渡期安排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
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而造成对上市公司
或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六)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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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上市公司
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情形,没有利用第一大股东地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产或进行其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如甲方违反上述承诺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应立即解除相关占用;
消除该等瑕疵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限制、
收益权等权利限制或瑕疵;
配合提供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过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向有权税务机关完成缴纳
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凭证、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
签署相关文件;
及时依法披露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签署相关文件;
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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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解除
解除:
(1)双方书面协议解除;
(2)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a)另一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b)另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经对方书面催告
后 10 日内未能有效补救;
(c)因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
(3)若因任何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股份的事项未获批准,乙方有权书面通知
甲方解除本协议。
(1)当本协议依本条解除后,本协议即无效力;
(2)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应当尽力配合采取措施恢复至协议签署之前状态;
(3)本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及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
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4)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
(十)违约和索赔
若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所作的保证和承诺,
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进一步地,对于上市公司
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存在或产生的任何债务、负债和责任,或因股份转让
价款支付日之前发生的事项而导致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后发生的任何债务、
负债和责任,或因标的股份任何权属瑕疵或争议导致任何债务、负债和责任,转
让方应继续承担前述债务、负债和责任;并且,转让方应尽一切努力使受让方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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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因上述原因遭受任何损失,若转让方不能避免责任或处罚导致受让方损失时,
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目标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德华持有上市公司 80,853,05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25.27%,由于张德华与济南山发振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
债务关系,上述股份全部质押登记于济南山发振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
下。
根据海科控股、张德华和济南山发振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
务重组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将由
海科控股支付与济南山发振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偿付张德华对济南
山发振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债务,济南山发振兴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将相应配合解除证券质押和办理标的股份过户事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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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总额为 55,197.82 万元。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有及/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
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不直
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收购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具体参见本报告书之“第
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四、目标股份权
利限制情况”项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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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拟向海科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其持有的赫邦化工 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相关交易的股份、现金支
付比例和支付数量尚未最终确定,相关事项将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
各方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予以约定,根据相关程序予以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与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互独立、不互为前提。关于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提请投
资者注意《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提示的相关风险。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如
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
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
资产的重组计划
上市公司拟逐步处置现有业务,拟出售资产的具体范围尚未完全确定,因此
上市公司尚未对拟出售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亦无明确的交易对方,最终出售资产
的价格将以经审计、评估的价值为依据并经上市公司与届时确定的交易对方协商
确定,具体情况详见《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其他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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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无明显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无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
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
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
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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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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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
能力,其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
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
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及实际控
制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
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
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领薪;上市公司
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
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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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
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
存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
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
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
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及实际控
制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若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由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日用玻璃制品制造、玻璃
包装容器制造和地理信息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主要从事集石化能源、新能源材料、特种化学品和国际贸易等业务,
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次收购完成后的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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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将不会新
增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
其控制的其他主体未来新增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放弃或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主体放弃该等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公司或实际控
制人控制其他主体持有的竞争性资产/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
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对外转让。”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
不存在关联交易。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与上市公司
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做出如下承诺: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将采取合法
及有效措施,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尽量避免新增非必要关联交易,
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如发生或存在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交易协议,保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
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
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义务。
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
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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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
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
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
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
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披
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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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山东华鹏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监事李永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价格 买卖数量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元/股) (股)
买入 4.91 5,000
李永 海科控股监事 2022-09-26
买入 4.83 5,000
李永已出具相关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在山东华鹏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
停牌之前,本人未参与山东华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
策,本人不知悉山东华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自查期间,本人买卖山东华
鹏股票的行为完全系本人基于公开披露信息和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交易决策,系
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且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
信息。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山东华鹏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买卖山东华鹏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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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如下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506,959,606.15 302,713,869.07 296,848,416.85
其他应收款 23,179,064.85 182,479,064.85 283,571,997.00
流动资产合计 530,138,671.00 485,192,933.92 580,420,413.85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3,124,753,062.40 2,199,755,662.40 1,979,728,159.75
非流动资产合计 3,124,753,062.40 2,199,755,662.40 1,979,728,159.75
资产总计 3,654,891,733.40 2,684,948,596.32 2,560,148,573.60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35,500,000.00 34,000,000.00 -
应交税费 73,065.10 13,399,352.98 -
其他应付款 3,323,874,357.31 2,248,333,901.12 2,460,042,300.57
流动负债合计 3,359,447,422.41 2,295,733,254.10 2,460,042,300.57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 20,800,000.00 36,400,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0,800,000.00 36,400,000.00
负债合计 3,359,447,422.41 2,316,533,254.10 2,496,442,300.57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
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255,000,000.00 255,000,000.00 50,000,000.00
盈余公积 28,659,493.50 27,956,379.12 10,952,353.53
未分配利润 11,784,817.49 85,458,963.10 2,753,919.50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5,444,310.99 368,415,342.22 63,706,273.0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654,891,733.40 2,684,948,596.32 2,560,148,573.60
(二)利润表
单位:元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一、营业收入 471,698.10 5,256,29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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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减:营业成本 - - -
税金及附加 95,116.30 209,664.77 7,500.00
销售费用 - - -
管理费用 1,780,755.20 42,049.94 58,052.74
研发费用 - - -
财务费用 67,243,770.39 27,041,736.16 -3,735,001.36
其中:利息收入 10,748,825.78 21,802,975.94 45,302,109.61
利息支出 77,932,294.14 60,323,053.16 41,536,200.53
加:其他收益 99,637.53 - -
投资收益(损失
以“-”号填列)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
“-”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645,900.00 30,300.00 1,507,000.02
减:营业外支出 4,200,000.00 13,600,000.00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
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 13,284,477.98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
“-”号填列)
(一)持续经营净利
润(净亏损以“-”号填 7,031,143.77 163,439,639.87 102,394,544.22
列)
(二)终止经营净利
润(净亏损以“-”号填 - - -
列)
五、综合收益总额 7,031,143.77 163,439,639.87 102,394,544.22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342,687,624.00 1,141,492,953.89 828,737,508.68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342,687,624.00 1,141,492,953.89 828,737,508.68
支付的各项税费 13,446,644.28 2,062,363.47 2,732,282.4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817,914,043.57 1,230,118,241.85 24,520,749.85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831,360,687.85 1,232,180,605.32 27,253,032.3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1,326,936.15 -90,687,651.43 801,484,4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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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60,000,000.00 570,085,834.84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44,402,270.07 212,330,975.78 97,218,095.58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04,402,270.07 782,416,810.62 97,218,095.58
投资支付的现金 245,000,000.00 790,113,337.49 455,002,6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45,000,000.00 790,113,337.49 455,002,60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0,597,729.93 -7,696,526.87 -357,784,504.42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205,000,000.00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0,000,000.00 34,000,000.00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0,748,825.78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0,748,825.78 239,000,0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29,300,000.00 15,600,000.00 10,40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87,232,294.14 146,254,239.86 147,753,462.8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6,483,468.36 92,745,760.14 -147,753,462.84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0.78 11,503,870.38 -
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04,245,737.08 5,865,452.22 295,946,509.08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02,713,869.07 296,848,416.85 901,907.77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06,959,606.15 302,713,869.07 296,848,4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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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
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
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杨晓宏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林 颖 吴鸣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 翔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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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 6 个
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条规定的说明;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和备查文件置于山东华鹏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 468 号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联系人:李永建
电话:0631-7379496
传真:0631-7382522
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的 9:30-11:30,14:30-17:00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杨晓宏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山东省荣成市石岛
上市公司名称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龙云路 468 号
股票简称 山东华鹏 股票代码 603021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区北一路 726 号 11
称 地
号楼 1106 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有□
有无一致行动人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否? 否?
大股东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否对境内、境外其 否 ?
否? 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
他上市公司持股 5% 回答“是”,请注明公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以上 司家数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0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0.00%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变动数量:77,853,056 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24.33%
与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日 方式:协议转让
时间及方式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是 □ 否?
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或 是 □ 否?
潜在同业竞争
是 ? 否□
注: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拟向海科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其持有的赫邦化工 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相关交易的股份、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金支付比例和支付数量尚未最终确定,相关事项将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后,由交易各方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予以约定,根据相关程序予以披露。本
内继续增持 次股份转让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互独立、不互为前
提。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
露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除上述情形外,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无继续增持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是 □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 是 □ 否?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办法》第五十条要 是 ? 否□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 否□
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 否□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是 ? 否□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山东省国资委同意本次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
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批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确认;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
情况
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
查决定。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
弃行使相关股份的 是 □ 否?
表决权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杨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