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重工: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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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
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安天润、大安绿能以其设备资产与中信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上述两公司
经营和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司、天能中投及两个控股子公司资产状况、
盈利能力和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担保不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上述担保事
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
  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天能中投以持有的大安天润 80%的股权为大安天
润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大安天润以其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大安天
润以租赁物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安天润以持有的大安绿能 87.5%的
股权为大安绿能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大安绿能以其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
担保,大安绿能以租赁物提供抵押担保。
二、关于《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王子先生具备与其所担任职务相适宜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
经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
其担任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   涛       陈   凯           郭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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