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忠实的义务,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
在全面了解议案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
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
拟续聘司农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对
满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的 1,120,604 股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发生派发股票红利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本次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因 3 名激励对象
所在经营单位未能完成公司对其的业绩考核要求,未能解除限售;2
名激励对象因未能完成其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目标要求,解除限售比
例未达到 100%,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因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剩余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
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邱冠周 吴宝林 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