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002702)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相关材料,听取了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就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监管
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我
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
构、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
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方面的影响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
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
海欣食品(002702)
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在201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
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符合相关规定。
六、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
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审慎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主体也作出了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