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证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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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加强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及员工
利益,树立良好公众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置的法人财产
(资金、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
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严
格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利用占用、使用的财产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
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
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和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外部决策程序审议决议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维护公司形象;
  (五)权责清晰原则。公司鼓励全体职工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奉献爱
心,公司不得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用于以下非营利公益事业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
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
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包括资金和资产等。下列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受托代管财产;
  (五)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六)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七)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
日常管理,包括对外捐赠的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以及相关捐赠活动的
对外宣传。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捐赠事项的组织工作,统筹公
司对外捐赠事项的信息披露。
  财务会计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核,按本
办法第十一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内外部决策程序,明确每期捐赠实施的具
体负责人,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捐赠均应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分别经公
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对外捐赠单笔或全年累计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净利润(合并口径)10%以上的,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除履行上述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外,对外捐赠事项还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或核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由控股子公司内部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经
公司按照本条所列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
订立捐赠协议。公司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
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公司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
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招投标流程,并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
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向公司通报。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取得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
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公益性捐赠需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对方单位的印章。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捐赠行为相关财务会计处理,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税收优惠。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工作进行不定期稽核审计。
  第十八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责
任人进行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内容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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