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听取了公司经营管理
层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拟订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
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
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主体也作出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自 2012 年 10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今未通过配股、增发、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前
次募集资金到账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公司将该
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微芳、吴丹、吴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