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听取了公司经
营管理层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
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影响等进行了充分的
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
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
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
来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 2012 年 10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今未通过配股、增发、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
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能高效、顺利地进行,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微芳、吴丹、吴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