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自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备
进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事项的要求和条件;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优化公司资
本结构、改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及《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业(有限合伙)
、盐城古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预计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马伟进先生将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定义,深圳市新恒力科技发
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盐城古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
司视同构成关联关系。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将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良好
的基础,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发布〈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
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2017-2021 年)不存在
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发行
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
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所作出的承
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
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盐城古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发行对象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 、 、
黎晓淮 陈洪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