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2-092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发行人”或“公
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
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证监会令[第 144 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证监会令[第 168 号])、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指引》
”)等相关规
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0 日,T-1 日)收
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
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
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可转债指引》。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点提示如下:
日(T 日),网上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 2022 年 10
月 21 日(T 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其优先配售认
购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
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
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
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
购。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以下简称“《网上中
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2 年 10 月 25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
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
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
的最小单位为 1 张。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
正承销保荐包销。
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
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
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
启发行。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60,066.16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
大包销额为 18,019.85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
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
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
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
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
进行统计。
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债投资风险与市
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债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
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
资,认真阅读 2022 年 10 月 19 日(T-2 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发行提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908 号
文同意注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已刊登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T-2 日)的《上海证
券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 日 报》,投资者亦可到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现将本次发
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共计 6,006,616 张,按面值发行。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
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
每 1 张(100 元)为一个申购单位。
法本信息现有 A 股总股本 374,736,587 股,剔除库存股 805,050 股,可参与
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373,931,537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6,006,462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
额的 99.9974%。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
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60,066.16 万元的
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60,066.16 万元,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
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8,019.85 万元。当实际
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
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
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
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
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370925”,申购简称为“法本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 10 张(1,000 元),
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
限是 10,000 张(100 万元),如超过申购上限则超出部分申购无效。网上投资者
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
该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均可参加优先配售。
(T 日)。
首日即可交易。
“法本转债”
,债券代码为“123164”。
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
纳、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法本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T 日)9:15-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380925”,配售简称为“法本
配债”。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
每 1 张(100 元)为一个申购单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量获配法本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
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持有的“法本信息”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
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
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在申购日 2022 年 10 月 21 日(T 日)深交所交易系统
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
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发行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一经申报,不得撤单。投资者网上申购代码为“370925”,申购简称为“法本发
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10,000
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申购并持有法本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
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
日终为准。
投资者在 T 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
签号码认购 10 张。网上投资者应根据 2022 年 10 月 25 日(T+2 日)公布的中签
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
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以投资者
为单位进行判断,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
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 发行数量
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
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
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在批文有效
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获配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四、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60,066.16 万元的部分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60,066.16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
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8,019.85 万元。当实际包销
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
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
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
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
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科
联系地址:
技园 B 座 1 层-6 层
联系人: 吴超
联系电话: 0755-26601132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联系人: 股权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 010-56991830、010-56991832
发行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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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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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