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2]第 33893-7-O-3 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电话:(86 755) 3680 6500;传真:(86 755) 3680 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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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讯精密”)的委托,担任立讯精密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立讯精密的如下
保证:立讯精密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
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
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价
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
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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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立讯精密在
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立
讯精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立讯精密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
表独立意见。
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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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于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意见。
于调整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经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5.87 元/股调整 35.7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调整行权
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以 2022 年 9 月 15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5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310.10 万份股票期权。立讯精密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
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
依据立讯精密确认,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 9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因个人原
因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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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和授予数量
调整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和授予
数量调整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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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
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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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周 颖
经办律师:
童琳雯
郭绮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