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材
料,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及加期审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推进本次交易,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 15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不构成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无需将修订后的交易方案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该报告书已充分提示了本次交易需履行的法律程序及交易风险,有效保护了广大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我们认可上述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加期后的审计报告及备
考审阅报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及加期审计等相关安排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
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
合理。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上述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及加期审计等相关
安排。
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方微”)提
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求,方便其筹措资金,提高融资
效率。目前,上海盈方微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财务状况稳定,相关担保的风险可
控。本次担保额度预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为上海盈方微提供担保额度
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洪志良、李伟群、杨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