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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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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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且仅
用于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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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
投票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其中,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提议公司在定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分别召开第十届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第十届第
十一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延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
意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易连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前
述公告载明了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宏光先生因疫情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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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均
为截至2022年10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80,472,606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26.82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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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0,2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所议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80,472,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72,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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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72,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72,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72,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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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72,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赵宏光、杨光、王明明作为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