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研创新工作有效支持业务发展要求,保证公司科研创新战略的
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公司
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 1 名
独立董事。
第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第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
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委
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
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
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对公司重大科技创新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和评估年度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或与委员会相
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以下
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七日内签发召开会议
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提前至少两个自然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
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委员的认可。
第十三条 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
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多于一名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的,
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
超过其间委员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
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
论,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
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证
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
用通讯方式召开。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其他机构的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的要求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
员应当回避。当所议事项的有效表决人数不足两名,或未能形成
明确决议时,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