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力医疗: 维力医疗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0-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电话:022-85586588 传真:0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2】第 953 号
致: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力医疗”、“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和《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上市
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声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
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维力医疗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
  (三)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公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2021 年 12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79.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己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完成登记(公告编号:2021-077)。
  (四)2022 年 10 月 19 日,维力医疗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日,维力
医疗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2022 年 10 月 19 日,维力医疗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相
关事项进行审核,认为:“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暨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维力医疗已就本次回购注销的
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
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或者聘用协议到期,且不再续约或者主动辞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员工离职材料,本激励计划中已有 7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 21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上
述 7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21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0,000 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作为回购价格。自限制性股票公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起计息至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日),不满一年,按一
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因此,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计算如下:P2=P1×(1+1.50%×D÷365)=6.39×(1+1.50%×308÷365)
=6.471 元/股。其中:P2 为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1 为授予价格,D 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限制性股票公告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的天数,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1.50%。因此,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471 元/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P=P2-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2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公司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董事会按照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由 6.471 元/股调整为 6.336
元/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说明,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维力医疗已就本次回购注
销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的
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
注销、减资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经办律师:
                           范晓东
                           张   宇
                  单位负责人:
                           梁   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人寿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