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2-034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18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19.5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00 元/股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奥锐特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11.00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9.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的姓名和职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栏张榜等方式进行了公示,在
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上述条件 1 未能满足时,公司不得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当本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涉及上述条件 2 中的任一情况时,公司不得向
本激励计划的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但上述情况不影响公司向本激励计
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登记完成之
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不涉及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条件(1)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扣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该等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扣
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
当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条件(2)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扣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但不影响公司向本激励计
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3%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的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各解除限
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扣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额度与其上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关。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内部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采取定
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根据评分划分为
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合格及以上等级
可申请解禁。考核等级对应如下:
考核评分(F) F≥80 80>F≥70 70>F≥60 F<60
考核等级 A B C D
绩效系数 1 1 0.5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扣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 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告日公司股本总
号 票总数的比例
(股) 额的比例(%)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4,765,000 91.72 1.19
其他人员(83 人)
合计(85 人) 5,195,000 100.00 1.30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部分员
工因个人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放弃认购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87 人
调整为 85 人;激励数量由 529.50 万股调整为 519.50 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对授予安排等相关事
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
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
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11.00 元/股,并以 2022 年 10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
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
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
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8 日,将根
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7,143.1250 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
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 2022 年 2024 年 2025 年(万
股票 2023 年(万元)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万
股)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
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准。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
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
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调整后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七、备查文件
(一)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三)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
(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