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鸿日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鸿日达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鸿日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447 号)同
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集资金净额为 67,582.8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报告号为容诚验字[2022]215Z0050 号的《验
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
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运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资金投资
接器生产项目
合计 48,253.09 48,253.09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582.85 万元,扣
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募资金总额为 19,329.76 万元。
三、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
人民币 5,700 万元的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49%。
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的 30%。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着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需求的前提下,以部分超募资金归还上述银行贷款后,公司可减少利息支出。公
司本次行为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业务发展对流动
资金的需求,提高盈利能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行
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 30%;公司在归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合计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
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
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合计 5,7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尚需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卞大勇 蔡晓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