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
则》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 会决
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则。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
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是
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
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
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监督核
工作机构。
数程序,以及与内部会计师和外部核
数师的独立沟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 名董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且至 事组成,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 由董
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选举产生。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 任委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
内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
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 的任
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 计委员会下设工 作
组,由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审计
部、法务部、风险控制部等与审计
第七条 本公司管理层应该指定
委员会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部门组
专门人员或设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协
助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议组织等工作。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提案
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关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相关报告
等,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工作。其中,证券部负责执行会议
组织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 八 条 审 计委 员 会 的 主要 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 要职
责: 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
机构; 构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本公司的内部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作;
(三)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并对其发表意见;
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
(四)审核本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控制;
其披露;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
(五)审查本公司内控制度; 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六)检讨及监察公司的财务汇 沟通;
报程序及内部控制成效;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七)讨论在中期及年度帐目审 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后提出的问题及引起存疑之处,以 相关规定中的涉及的其他事项。
及外部审计机构希望讨论的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
(八)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发出的 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查账情况说明及本公司管理人员的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回应;
(九)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第十条 公 司聘请或更换外 部
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
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第十一条 董 事会审计委员 会
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重大 会 计 和 审计 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
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 计委员会在监 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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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
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
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 部审计部门至 少
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 计委员会应当 督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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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
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其中有关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
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
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 司审计委员会 认
为 公 司 募 集 资 金管 理 存 在 违规 情
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交
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公司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 公司
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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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
第十八条 审 计委员会认为 必
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
咨询法律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
收集、提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本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
告;
(三)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
作报告;
(四)本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
况;
(五)本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
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对
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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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
已得到有效实施,本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四)本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
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本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本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
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 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
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
通知全体委员。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
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
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
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
议。
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
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至 少每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至少每季 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
问题。临时会议须经二名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
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 议通知应包 括
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 会议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
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等形式或借助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听清其他委员讲话,并进行交流,则 议、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表决方
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该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会议。 签字。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可以 邀请
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
员列席会议。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 会议
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 会议
报本公司董事会。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 实施细则所 称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 尽事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公司章程》
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
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 的规定为准。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 第三十一条 本实 施 细则解释
本公司董事会。 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