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
则》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 规 范 公司董 事 及 高 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
公司 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
细则。
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
员 会 ,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 第二条 提 名 委 员会 是 董 事会下
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 准 和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议 并向 董 事 会
并提出建议。 提 出 建 议。
第 三条 本 实施 细则 所称 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 四条 提名 委员会 委员由 董事 第 五条 提 名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
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选 举 产 生。 举产生。
第 五 条 提 名 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 第 六 条 提 名 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
一 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 召 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的委员内由提名委员会选举,并报请 (召集人 )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
董 事 会 批准后产生。 选 举 产生。
第 六 条 提 名 委 员会委员的任期 第 七 条 提 名 委 员会委员的任期
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 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本 公 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并 由 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
条 规 定 补足委员人数。 规 定 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
组 ,由公司证券部、综合办公室、党
群工作部等与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
相 关 的工作部门组 成。
工作 组负责做好提 名委员会的
前期准备工作 ,协助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供拟被提名人 员的相关资料,以及
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其
中,证 券部负责执行会议组织等日常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事 务。
第 七条 提名 委员会 的主要 职责 第 九条 提 名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
权限: 权限:
( 一)根 据本公司 经营活 动情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的 选 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规模和构成人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
(二)研究本公司董事、经理人
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选;
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
人 员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理 人 员 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进 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 八 条 提 名委 员会 对董 事 会 负
第十条 提 名委 员会 对董 事会负
定。
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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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员会会议。
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
事)主持会议。 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
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
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
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
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
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 条 会 议 通 知 应包 括如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 九条 提名 委员会 依据相 关法 第十三 条 提名 委员 会依 据相关
律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实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 、经理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认知期 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过 , 并遵照实施。 遵照实施。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
选任程序:
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
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
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对新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
成书面材料;
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
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
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
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
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
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候选人;
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行资格审查;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
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相关材料;
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
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 第十六 条 提名 委员 会会 议表决
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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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进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听清其他委员讲 以用书面、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
话、并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 件、传真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
视作亲自出席该会议。 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第十七 条 必要 时可以 邀 请公司
理人员列席会议。 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
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 条 提 名 委 员 会会 议讨论
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相关的当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议的召开程 第二十 条 提名 委员 会议 的召开
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基本实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施细则的规定。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 第二十 一条 提 名委 员会 会议通
司董事会。 报公司董事会。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三条 本 实 施 细则所称
“以上”包括本数。
第 二 十一 条 本 实施 细则 未 尽 事
第二十 五条 本 实施 细则 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和本公司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实施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
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定为准。
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 第二 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公司董事会。 归 属 公 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