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5 月 13 日 2004 年度(暨第五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 10
月 1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碳中和技术中心、投资管
理部、资产部、风险控制部等与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相关的部门组成。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管理情况方面的资
料,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其中,证券部负责执行会议组织等日
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非主业以外、或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召开临时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
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
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
或投资方案,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战略委员会在
决策前,可责成工作组相关部门提供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战略委员会进行审查,
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提供相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应当将审查
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四名或四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名或三名以上委员的通过方
为有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
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组成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
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