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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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2-091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发行人”或
“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8 号])(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 “可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0 日,T-1 日)收
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
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
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
购处理等环节的重点提示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2 年 10 月
年 10 月 21 日(T 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其优先配售
认购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
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
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
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
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三)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
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
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
申购。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四)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
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2 年 10 月 25 日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
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
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
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张。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
   (五)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
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
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
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和后
续安排。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60,066.16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
大包销额为 18,019.85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
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
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
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
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
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
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
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
资者进行统计。
  (七)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八)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
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九)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来源全部为新增股份。
  (十)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债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债投资风险与
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债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主承销商视为
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
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一)向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0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其中:
配售简称为“法本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
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
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
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相
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二)优先配售后的余额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申购代码为
“370925”,申购简称为“法本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
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
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
效申购。
                     重要提示
(以下简称 “法本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08
号文同意注册。
月 20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6063 元面
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本
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925”,配售简称为“法本配债”。
  网上配售不足 1 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的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
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
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374,736,587 股,剔除库存股 805,050 股,可参与本
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373,931,537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
原 A 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6,006,462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总额的 99.9974%。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
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 A 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370925”,申购简称为“法本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
申购上限是 1 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
付申购资金。
首日即可交易。
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
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可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法本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法本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
读《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已刊登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T-2 日)的《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
报》。投资者亦可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
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
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法本信息、公司       指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承销
                  指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转债、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为法本信息 A 股股票的 60,066.16 万
法本转债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 60,066.16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行为
                  指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
原股东
                  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指除发行人原股东外其他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
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投资
                  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股权登记日(T-1 日)      指 2022 年 10 月 20 日
                  指 2022 年 10 月 21 日,即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及
优先配售日、申购日(T 日)
                  缴款、接受投资者网上申购的日期
                  指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
有效申购
                  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申购数量符合规定等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一、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66.16 万元,发行数量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2 年 10 月 21 日(T
日)至 2028 年 10 月 20 日。
   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20%、第四年 1.80%、第五年 2.50%、
第六年 3.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 年 10 月 27 日,即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
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10 月 20 日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
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
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
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
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1.1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
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
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
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
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
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
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
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
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5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
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
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
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
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
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
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
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
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
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其中公司
主体信用评级为 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 A+级。
  本次资信评估机构是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T 日)。
  (1)公司原股东: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0 日,T-
  (2)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0 日,T-1 日)
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认购金额不足 60,066.16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0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6063 元面值
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374,736,587 股,剔除库存股 805,050 股,可参与本
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373,931,537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6,006,462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
额的 99.9974%。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法本配债”,配
售代码为“380925”。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
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
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
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
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
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
“法本发债”,申购代码为“370925”。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
申购数量上限是 10,000 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超出部分为无效申
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
日终为准。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
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
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将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
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即网上发行总量确定后,发行人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①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
认购;
  ②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
数量。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发行的法本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法本转债上市首日
即可交易。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全部为新增股份。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
不足 60,066.16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60,066.16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
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经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
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
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日期                       发行安排
      T-2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
                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星期三)
      T-1日
    (星期四)
       T日
    (星期五)
      T+1日
    (星期一)
      T+2日      1、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星期二)       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
      T+3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果和包销金额
    (星期三)
      T+4日
    (星期四)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
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0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0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6063 元面值
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
(100 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16063 张可转债(具体参见本公告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19、发行方式(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1)股权登记日(T-1 日):2022 年 10 月 20 日。
  (2)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T 日):2022 年 10 月 21 日,在深交所交易
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 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
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925”,配售
简称为“法本配债”。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数量
  认购 1 张“法本配债”的价格为 100 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过 1 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量获配法本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按其实
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法本配债”的可配
余额。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
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法本配债”的可配余
额。
  ②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③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
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
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
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④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
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⑤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T 日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
〔2022〕587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本次发行的法本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60,066.16 万元。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发售的具体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19、发行方式(2)网上发
行”。
日继续进行。
  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
价格和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1)申购代码为“370925”,申购简称为“法本发债”。
  (2)申购价格为 100 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
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
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
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
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
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
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
日终为准。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
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 2022 年 10 月 21 日(T 日)(含
该日)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
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
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
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
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
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即网上发行总量确定后,发行人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
购量认购;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
定配售数量。
  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
式确定配售数量。
  (1)申购配号确认
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T+1 日)在《深
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中
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
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T+2
日)披露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数量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法本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0 张
(1,000 元)可转债。
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张,可以不
为 10 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
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
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
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
进行统计。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情况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
况将在 2022 年 10 月 27 日(T+4 日)刊登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告。
  网上发行法本转债的债权登记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
四、 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
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
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
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在批文有效
期内择机重启发行。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获配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
投资者名下。
五、 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60,066.16 万元的部分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60,066.16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
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8,019.85 万元。当实际包销
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
估程序,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
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
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
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 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 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 2022 年
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 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
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九、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科
 联系地址:
          技园 B 座 1 层-6 层
 联系人:     吴 超
 联系电话: 0755-26601132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联系人:     股权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 010-56991830、010-56991832
                        发行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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