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博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东风股份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经判断,东风股份董事会认为: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就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已履行
的程序及尚需履行的的程序,公司已在《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予以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
核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
交易对方顾军已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将其持有的博盛新材 14%股
权提供质押担保。截至本说明签署日,上述股权尚未完成质押登记。顾军已出具
相应的承诺函,承诺将尽快促使债务人顾佳琪清偿债务,确保不会对本次交易构
成不利影响。
同时,在本次交易中,顾军、陈燕、深圳市博睿创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和深圳市博昱创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与上市公司约定将其所持标的公司合
计 40.13738%的股权无偿质押给东风股份作为其履行相关协议义务的保证。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