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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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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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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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
系人等内容。
潘火街道金辉西路 1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
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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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75,066,32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55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75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5,079,07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65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971,86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76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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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提名任卫庆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75,066,8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59,6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9%。
(2)提名赵茂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75,066,8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59,6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9%。
(3)提名洪寅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75,066,8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59,6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9%。
(4)提名毛春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75,066,8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59,6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9%。
(5)提名周必红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75,066,8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59,6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9%。
(6)提名陈忠芳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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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5,066,8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59,6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9%。
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提名包建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75,066,8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59,6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9%。
(2)提名周奇嵩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75,066,8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59,6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9%。
(3)提名于卫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75,066,8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59,6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9%。
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提名张旭波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75,066,8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59,6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9%。
(2)提名祖万年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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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5,066,8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59,6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9%。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75,079,077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71,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 出席 会议中 小股 东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同 意 75,078,327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71,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74%;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75,078,327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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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71,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74%;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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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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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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