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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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JZ(2022)第 1001 号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潮能源”或“公司”)之委托,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娄允律师、庞阳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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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内
容,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
报》、《证 券 日 报》、《经 济 参 考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地中心 A 座 10 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珂先生以视频会议形式主持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必是本公司股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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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因疫情原因,其中部分董事、监事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根据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99 户,所代表股份共计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认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此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议实际
审议事项与上述通知及公告内容相符。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审
议临时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
进行投票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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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6,010,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2.4002%;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下同)表决结果为:同意 921,431,458 股;反对 276,794,379
股;弃权 18,000 股。
该项议案表决审议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
其真实性负责。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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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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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杨乃超)
承办律师:
(娄 允)
承办律师:
(庞 阳)
二○二二年十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