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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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力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光力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先生(以下简称“增
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及增持人作出的如下书
面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及
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
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
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法 律意见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开披露信息,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彤宇先生,其为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为 3101101967******。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 据 公 司 及 增 持人 出 具 的书 面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师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查询,增持人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情形:
形。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于实施本次增持时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控制
的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9,860,0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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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9.81%;其中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5,069,3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二)本次增持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赵彤宇先生计划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 6,000
万元。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以来,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赵彤宇先生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合计 1,855,9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增持金额合计 3,166.47
万元。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增持日期 增持数量(股) 增持均价(元/股) 增持金额(元)
赵彤宇 2022.6.1 532,963 16.92 9,018,879.77
合计 1,855,932 -- 31,664,749.35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增持人及
其控制的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公司增持前后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增次前 本次增持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赵彤宇 125,069,309 35.60% 126,925,241 36.13%
宁波万丰隆贸易
有限公司
合计 139,860,088 39.81% 141,716,020 40.34%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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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增持不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控制的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9,860,088 股,占公司当时股份总数的 39.81%,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情况已逾一年。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与其控制的宁
波万丰隆贸易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1,716,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
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3)。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基于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公司于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已就本次增持的实施
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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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
行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
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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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
于绍水: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