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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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伊戈尔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本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指
次激励计划             励计划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本次预留授予        指
                  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环球/本所         指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伊戈尔本次股权激励指派的经办律师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指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
意见书
                  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2022 年 7 月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当与货币单位有关时,除非特别指明,指中国法定货币单位
人民币           指
                  人民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法律          指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 湾地区的法
                  律)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SZ(法)字第 0466-2 号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受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进行了法律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
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伊戈尔的如下保证:伊
戈尔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伊戈尔及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
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
格。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
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确认公司通过公司 OA 系统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5 月 1 日,公示期为 10 天。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
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2 年 4 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5 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调整和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进行调整,并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该议案,董事会认
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为本
次预留授予的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30 万份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52 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50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4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31.3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为 10.52 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41.5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7.46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授予日及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日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
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登
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且在下列期间内,
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确定
的预留授权/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
内,且不属于《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31.3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52 元/份;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4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46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授予条件的,公
司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46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31.3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授予价格为 7.46 元/股。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31.30 万份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为 10.52 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41.50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46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数量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对象及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琤                        叶长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罗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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