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
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
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山东
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的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行为是为了保证控股孙公司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
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张洪民、杨健、张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