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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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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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
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 7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方立锋先生主持了
本次会议。
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2022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2 年 10 月 14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
记日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统计结果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合计 8 名,代表股份 323,432,3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1823%,其中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的议案》;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的议案》;
议案》;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议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稿)>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议案 10、11 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
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
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 》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23,388,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8%;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佳莉
负责人:颜华荣                      李泽宇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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