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田智能: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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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田智能)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
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
称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
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 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亿田智能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承诺或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所
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
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及其关联方,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不涉及回避表
决事宜。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发表了意见。
  (三)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下
同)披露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时,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至 2021 年 9 月 20 日在公司
内部通过公告张贴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
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
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五)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及办理授予所需的全部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公司
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六)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公司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
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
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两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
内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买卖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属于个人投
资行为,完全系个人根据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
决策,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七)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 4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
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9 人调整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1.90 万股调整为 145.95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25.00 万股不变。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该次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现将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以 30.0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该次监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
行核实,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9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4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01 元/股。
  (九)2022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3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 万
股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为授予价格 30.01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所需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涉及的回购所需资金总额为 2,700,900 元。
若实际回购时调整回购价格的,则回购所需资金总额将相应调整。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因 3 名激励对象离职,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2022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鉴于 3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十一)2022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1.50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为 29.4095001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所需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涉及的回购所需资金总额为 15,145,892.5515
元。若实际回购时调整回购价格的,则回购所需资金总额将相应调整。
  就前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因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15,000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2,150 股。
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
解除限售事宜。
    就前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十三)2022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鉴于 3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1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6 名激励
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2,150 股。”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
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之“(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裁员而离职”的规定,“1、激励对
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
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激励对象的辞职申请书,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拟回购注销上述 3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1.50 万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
法如下:
   P=P0-V,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规定、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票红利、配股股份等事项时,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再次调
整回购价格。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10%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72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
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5 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且 2021 年的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以 2020 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且 2022 年的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10%;
                     以 2020 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且 2023 年的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70%;
                     以 2020 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且 2024 年的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0%;
                     以 2020 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且 2025 年的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
的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承诺。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
除限售。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
合格(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的比例: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
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资格,该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除限
售的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10%。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
售期将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届满。
ZF10319 号《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320 号《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
息 公 开 ” 之 “ 监 管 措 施 与 纪 律 处 分 ” ( 网 站 :
https://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measure/measure/index.html,下同)及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下同)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
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
网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
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
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ZF10319 号《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325 号《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
报告及财务报表》、《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浙
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 209,553,598.08 元,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较 2020 年度同期增长
超过 30%;营业收入为 1,229,657,233.37 元,较 2020 年度同比增长超过 60%,满
足本次解除限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情况表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76 名激励
对象考核结果均为合格(C)以上,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
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
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就本
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本次解除限
售尚需向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诚
                                 林文斌
                      单位负责人:
                                  叶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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