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
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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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战略
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
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
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商业经验。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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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
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的经营
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力资源战
略、社会责任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及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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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
以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收集、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相关资料;
(二)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中长期的发展规划;
(三)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产品战略、市场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力资源战略、社会责任战略的规划;
(四)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战略委员会会
议、出具书面意见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
该等事项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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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
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长、战略
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
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
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
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
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回传表决票等确认委员
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
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特殊紧急
的,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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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
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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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
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
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填写表决票。委员
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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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的三个小时内,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表决规则;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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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
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
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案有直接或者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向战略委员会说明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
度。
第三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
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
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
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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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生效后与新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