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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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
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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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确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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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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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一)同行业及公司所在地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方案及考核标准;
     (二)公司现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及考核标
准;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与履职评价资料;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出具书面意见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
关事项进行审议的,该等事项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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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
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回传表决票等确认委员
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特
殊紧急的,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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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
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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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
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
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
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填写表决
票。委员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
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的三个小时内,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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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表决规则;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
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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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
案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说明
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
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
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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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生效后与新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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