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田智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2-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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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参照或根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股东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
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通知中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发布通知并说明
具体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标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
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支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
无法推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提案顺序
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
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
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审议时间。
  第三十三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
文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案时,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阐明观
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
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要
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
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
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
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
东发言在规定的发言时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
反本章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或提案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以普通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授予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其他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独立董事
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选举,根据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应采取累积投票
制的,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以及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
需要撤换时,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
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并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本条涉及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需要及时修订的,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六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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