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应当就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
实结果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到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使上述第七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上述职权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的情
况;现场检查情况;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其他工作
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每年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