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下属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就关于下属子公司珠海华金智汇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
湾”)签订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真阅读及审议。基于我
们的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下属子公司智汇湾与关联方珠海华发景龙建设有限公司
拟签署《智汇湾创新中心商业公区提升及园区工程改造施工合同》
,其合同的定
价符合市场化原则,合同内容及审议程序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
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燕飞 王怀兵
窦 欢 安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