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制度所称股票,指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等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
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格式见附
件一):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在每年公司年度董
事会和年度股东大会期间签署合规交易承诺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20
个交易日,应当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先以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二)
向公司证券部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司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条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不超过 1000 股
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票,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
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
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还有权向其追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份变动管理》、《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定、修改和解释。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如适用)
附件二: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申请表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姓名
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请注明)
证券类型 □股份/□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