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
认真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危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指定人士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
三、《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开设专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能够规范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危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
项。
独立董事:朱黎庭、陈国锋、阴慧芳